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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章程

来源: 发布人:发布日期: 2022-08-20 已有人浏览

序 言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前身是1998年河南省教育委员会批准创办的郑州华信专修学院,属于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2001年4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在郑州华信专修学院基础上建立郑州华信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2008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在郑州华信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建立郑州华信学院,实施本科学历教育。2014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郑州华信学院更名为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自建校以来,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持了持续、健康、稳步的发展步伐。

为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旨在规范办学行为,保障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按照高等教育规律办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凝练办学特色,增强办学活力,提升办学水平,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协调、稳定发展。

第二条 学校由中原华信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集团”)举办,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三条 举办者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遵守民办教育的各项法律法规。

第四条 学校为独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五条 学校名称

中文名称: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简称为:郑工学院。

英文名称:Zhengzhou University of Industrial Technology,缩写为:ZZUIT。

学校域名:https://www.zzuit.edu.cn

第六条学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学院路16号。

第七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植郑州,面向河南,辐射全国,服务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理想信念坚定、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努力建设以工为主、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省内外有较大影响、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八条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九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民办高校灵活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高等院校、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积极与国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教育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条 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控制专科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硕士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中外合作教育、网络教育等。

第十一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加强优势学科建设,以工学为主,工学、医学、管理学、经济学、教育学、艺术学、文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适时增加和调整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制定学校章程;

(二)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对学校的全部办学行为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

(四)通过学校理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完善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监督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的权利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二)根据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依法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聘任、管理和使用教师及其他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确定教职工编制和薪酬福利,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

(六)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章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学质量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议;

(四)依法接受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五)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健全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六条 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以党建高质量引领学校高质量发展,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全国知名、人民满意的应用型大学提供坚强保证。

第十七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法规、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上级有关规定的职责,把方向、管大局、促发展、强监督、防风险、保稳定,在坚定政治方向、保证办学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全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学校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学校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研究审查、把好政治关。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学校理事会、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学校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

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学校党委支持学校理事会、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学校监事会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学校举办方要依法依规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并承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党委是学校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最高决策机构,学校党委会议是学校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最高决策会议,凡属《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法规、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应当由学校党委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都必须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对学校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国共产党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学校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党章和党内法规,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规定,研究部署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指示、决定,研究部署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三)讨论决定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上报的重要报告、请示。

(四)研究审议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研究部署落实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具体措施。

(五)研究部署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党员发展、党员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等重要工作,讨论审定预备党员和党员转正等重要事项,讨论审定学校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党员民主评议结果,讨论审定学校基层党组织提请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

(六)研究部署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文明校园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谐校园建设、校风学风教风行风建设等重要工作。

(七)研究部署学校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听取和审议学校纪委工作报告,研究审定学校纪委提交学校党委会议审议的有关重大问题和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

(八)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重大问题。

(九)讨论审定学校党的建设年度工作总结,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学校党的建设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所作的年度工作报告。

(十)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十一)讨论审定学校党委工作规则和学校党的工作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要规范性文件。讨论审议学校章程。

(十二)讨论提出学校党的工作部门、学校基层党组织及领导职数(人员编制)设置(调整)方案,讨论审定学校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十三)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各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调整、撤销及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

(十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对拟定提拔的干部进行政治方向审查,意识形态鉴别,政治素养考察,提出意见。

(十五)研究决定或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学校党委成员和学校党的工作部门、学校基层党组织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重要问题和推荐后备干部、挂职锻炼(下派)干部人选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讨论作出推荐区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和厅(局)级以上机关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党的荣誉称号、表彰的各种党的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决定以学校党委名义表彰的各种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十七)研究提出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党组织活动经费额度,讨论决定大额度党费使用等重要事项。

(十八)研究部署学校统一战线工作,研究审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妇联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大会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九)讨论决定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和学校党委组成人员分工。

(二十)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突发性重大事件、事故的应急处理问题。

(二十一)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实行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贯彻落实上级工作任务和要求的具体措施,对学校建设发展改革稳定及相关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审议、处理。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组成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组〔2020〕35号)及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党委书记(兼任政府督导专员)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党委其他成员由学校党委提出人选建议,报上级党组织考察任命。学校党委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名)。学校党委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符合条件的学校党委班子成员、学校理事会成员、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要求。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参与学校建设发展改革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党员校长、副校长等学校行政班子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校党委班子。学校党委其他组成人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行政管理层,履行法定职责。学校党委班子成员和学校基层教职工代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 党委书记在履行好学校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同时,要履行好兼任的政府督导专员的职责。

(一)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规定在学校贯彻落实情况,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督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学校贯彻落实。

(三)指导学校建立敏感性因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风险排查制度,定期梳理各个方面、各个领域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制定风险清单和应急预案,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四)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政治属性,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积极推动具有中国特色、郑工风格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建设,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深入调查研究,主动帮助解决影响学校建设发展改革的突出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支持学校发展。

(六)承担委派机构和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和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

第二十五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等学校党委工作部门;设立纪检监察室等学校纪委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要突出政治功能,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认真完成《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基本任务,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党支部要认真履行发展党员、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引导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领导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学校学生会)、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学校妇联)等群众组织及其相应的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团委、学生会、妇联的领导体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各自的章程执行。学校工会、团委、学生会、妇联等群众组织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学校发展大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学校党委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学校依法办学,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院(部)在学校领导下,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等工作。院(部)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理事长或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学校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五名以上、九名以下人员组成,其中设理事长一名,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离任时,其理事资格自行终止。理事如有特殊原因,任期内提出辞呈时,经理事会同意后,由理事会按规定进行提名并补足名额。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经理事会研究可以解任。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人(兼),办公室在理事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理事会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存和内外联络等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所作出的决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理事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并决定校长薪酬待遇;

(二)根据校长推荐任免副校长;

(三)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修改学校章程;

(四)审定学校发展规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六)审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对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管理模式、中层以上人员聘任等实行监督;

(八)有权撤销或纠正校长违反本章程或损害学校利益的决定;

(九)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对外投资及清算方案;

(十)其他需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并主持时,由理事长委托其他理事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研究决定突发重大事项。理事会理事长认为必要时,可通知中层以上负责人列席理事会,研究学校重大问题。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理事会办公室联系学校的日常工作,必要时随时向理事会汇报。

(二)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举行,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时,须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及表决意见;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则视为弃权。

(三)理事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各项理事会会议决议,经理事长签字后方可执行,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理事会决议或纪要中予以显示。

(四)理事会会议的议题由理事长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各位理事并提供会议相关资料。

(五)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由理事会指定专人负责存档并保管。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签署理事会各项决议和理事会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依法由理事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理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理事会章程,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机密;

(三)不得利用在理事会的地位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四)不得从事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由党组织代表、学校职工代表等组成。监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二)监督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检查财务状况;

(三)纠正理事、校级领导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四)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校长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副校长人选由校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和解聘。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向理事会推荐副校长人选,建议副校长的薪酬待遇;

(二)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职权;

(三)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四)拟订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学校规章制度并贯彻实施;

(五)拟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拟订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经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六)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据学校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实施奖惩;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八)学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依法办学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积极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法律知识学习纳入教育教学体系,强化师生法治理念,提高师生法治素养。

第四十二条 树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观念,不断提高依法处理各方面关系的能力,把学校管理与运转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快建设法治学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制定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要依法依规纠正或予以改变、撤销。

第四十四条 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法律顾问,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重大决策、推进依法办学和依法治校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五条 认真落实安全稳定责任,建立安全稳定工作体系,健全安全稳定制度,制定安全稳定预案,强化安全稳定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第四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健全和完善保密制度,强化保密技术手段,加强保密组织建设,全面提升学校保密工作能力。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七条 接受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请示工作,接受询问、质询、检查、评估。学校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自觉接受年度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照检查,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和年度教学质量报告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对反映的学校问题,主动回应,认真核实,及时处理,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并向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六章 学术组织和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设立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享有《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五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以学校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指导、科学技术、学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教师资格审定、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五十七条 设立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审议和评定学位工作的机构,独立自主地履行学位评定、学位授予等职责,根据学科分布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

(二)审核和授予(撤销)学士学位;

(三)审查学位指导教师资格;

(四)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其他需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八条 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督导机构,主要负责审议人才培养方案,监控人才培养质量;监督指导教学工作及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九条 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的职权。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校内设机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领导机构是由教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闭会期间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六十三条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六十四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学生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单位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按照规定执行,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第六十五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领导机构是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七章 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

第六十六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

第六十七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努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专业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

第七十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和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七十一条 学校积极倡导科学研究,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开展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将成果应用于教学实践和经济建设,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不断提升学校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十三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七十四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等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学校积极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教学管理经验,努力创造条件加强中外合作办学、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对外交流,加大与政府、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合作。

第八章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配备相对稳定的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行政管理与师生服务工作人员,保障学校正常运行。

第七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学校与教职工签订劳动或聘任合同。学校教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指导学生学习和竞赛,评定学生学业成绩;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二)按照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机会和条件;

(四)客观公正公平地获得评价、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发展情况,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为人师表;

(三)教书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服从安排,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五)遵纪守法,严于律己;

(六)自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一条 学校致力于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具有崇高职业素养和开拓创新精神的教师队伍。

第八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师薪酬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和培训制度,为教职工职业发展和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八十五条 学校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和维护教职工依法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体育活动的自由,为教职工的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或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或集体给予相应的处分。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负责接受、审核、处理申诉事项。

申诉人在申诉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并将申诉处理意见书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九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正式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权利,遵守相应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合理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获得学习专业知识、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在不影响学业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俭学;

(三)在品德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依法依规获得学历、学位证书;

(四)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各类学生团体;

(五)知悉学校发展情况,参与学生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评价;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勤学乐群;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自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四)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

(五)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九十三条 学生可依法申请组建学生社团,学校授权校团委审查和受理;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范围内,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丰富校园文化,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九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制度,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十五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十章 财务与资产

第九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出资、财政专项拨款、学费收入、学校办学积累、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公益事业单位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依法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九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财务管理机构,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学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和年度预决算制度,举办者有权通过理事会对财务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十九条 学校设立统一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学校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管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学校资产总计28.71亿元。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和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节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第一百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十一章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须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照要求进行有关备案。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作出决议,按照要求向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并进行有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零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办学行为终止;

(一)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四)因其他重大原因,经理事会一致同意终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费用和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学校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学校发展的要求予以修改。章程修改程序为: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修改建议,组成专门修改组织,制定章程修改草案,公开征求相关各方意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经校党委会讨论通过,由学校理事会审议,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依法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在学校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章程由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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